消防法令

● 108年1月1日起實施消防水帶耐水壓試驗

查內政部106年11月3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2篇第2章室內消防栓設備、第3章室外消防栓試驗、第6章泡沫滅火設備、第16章連結送水管及第24章射水設備等之消防水帶性能檢查部分增列耐水壓試驗,製造年份超過10年或無法辨識製造年份之水帶,應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連接於耐水壓試驗機,並利用相關器具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處,經確認快速接頭已確實連接及水帶內(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無殘留之空氣後,施以一定壓力以上水壓試驗5分鐘合格,始得繼續使用。但已經水壓試驗合格未達3年者,不在此限,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 消防水帶耐水壓試驗檢查步驟,建議參考如下:
(水帶耐壓機操作方法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k5A98aotgk&feature=youtu.be)
 

檢查步驟 檢查內容說明
步驟1 經外觀目視消防水帶製造年份如超過10無法判斷該消防水帶之製造年份者。
步驟2 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自水帶箱取下,並連接至耐水壓試驗機之測試端及確認該接頭已確實連接。
步驟3 將消防水帶置於夾具上,並利用該夾具稍微固定水帶。
:為避免水帶受損,得利用保護膠條保護受測消防水帶
步驟4
確認耐水壓試驗機內有足夠之水源後,將測試端耐壓接頭開關開啟,利用水幫浦(手動或電動方式)將水緩緩注入待測水帶中,確定水帶內已充滿水後,將夾具完全緊密固定,並將壓力表下方洩壓開關稍微打開排氣後關閉。
註:本步驟係為使水帶內(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無殘留之空氣。
步驟5
持續加水壓至該消防水帶規定之試驗壓力後,將加壓閥進水開關(手動型)關閉,並計時5分鐘,期間觀察水帶是否有漏水狀況,若5分鐘後無洩漏情形,即屬試驗合格。後續則將洩壓開關打開洩壓,並鬆開夾具及快速接頭後,將試驗完畢之水帶歸位。

※  耐水壓試驗機應具備之構件與性能:

耐水壓試驗機應可達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所定「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連接於耐水壓試驗機,並利用相關器具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處,經確認快速接頭已確實連接及水帶內(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無殘留之空氣後,施以一定壓力以上水壓(即室內消防栓設備7kgf/cm2、室外消防栓設備6kgf/cm2、補助撒水栓7kgf/cm2、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7kgf/cm2、連結送水管(11層以上之水帶箱) 7kgf/cm2、射水設備6kgf/cm2)5分鐘」之功能,其認可及校驗相關制度刻正由業務單位規劃,於制度實施前,建議耐水壓試驗機應具備以下之構件與性能:

(一)裝置快速接頭(需附有認可標示)及轉接頭以分別適用1.5吋及2.5吋水帶。

(二)以手動或電動(具蓄電池及一般電源切換功能)施加水壓最高可達7kgf/cm2  以上並有壓力表可供辨識目前壓力,且應有壓力過大時自動洩壓及試驗完畢後安全洩壓之構造。

(三)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之構造應可快速拆裝。

(四)加壓用之水源可重複使用。

(五)其大小及重量應可便於單人使用手推車運送。

(六)壓力表每5年應辦理校正或更換新品。



<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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